一、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情形
1、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指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將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和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知道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2、顯失公平,免責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形式不合理,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公司往往把自身所負保險責任的除外責任(即免責情形)制定在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附帶條款中,而沒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號很小,很容易誤導投保人。這種格式條款安排極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它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屬無效條款。
二、工傷保險包括哪些待遇?
1、治療工傷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10、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11、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1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