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的起源:
財產保險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guī)中就已含有規(guī)章性條款。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yè)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財產保險業(yè)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yè)務??杀X敭a,包括物質形態(tài)和非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wèi)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tài)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yè)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五條
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第四十七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