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chǎn)保險和人身保險的變更
1.財產(chǎn)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變更的法律規(guī)定
《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jīng)保險人同意繼續(xù)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變更的法律規(guī)定
《保險法》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暫保單
暫保單是在保險尚未正式出立之前發(fā)出的臨時性保險憑證。由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之前,開給投保人的臨時證明。在保險單正式出立之前,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保險單一經(jīng)出立,暫保單就自動失去效力。暫保單上也列有基本保險條件、包括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等。
(二)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對保險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中列有投保、保險雙方明確的主要合同條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標的座落地點、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等。
(三)批單
批單是指保險人在同意被保險人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更改申請時所出立的一種單據(jù)。在保險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需要就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進行修改,必須提出申請,并經(jīng)批準后,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加批條,予以證明,凡是經(jīng)更改的各項內容,均以批單為準。如果在保險有效期內,多次進行批改,其最終效力以最后批單為準。
(四)保險單
保險單是目前普遍應用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憑證。保險單中主要明確了保險人姓名、地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的責任賠償處理、爭議的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五)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障單,目前,在我國,廣泛運用于貨物運輸保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憑證內容較簡單,一般只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數(shù)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其它內容以保險單為準,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