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確立的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立:保險合同糾紛由當(dāng)事人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biāo)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被保險人住所地或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中擇一起訴。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確立的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biāo)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biāo)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