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駕乘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區(qū)別
(一)定義不同
駕乘險是為“指定車”或者“指定人”進行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按座位投保。
(二)保險責任不同
駕乘險:屬于意外險,無論事故責任方是誰,只要是指定車上的人,都能獲得賠償,不影響車險的賠償,是一種補充保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責任險,只有因駕駛員的責任造成的事故,車上人員傷亡才能獲得賠償。如果是對方車輛責任,那么車上人員不能獲得賠償。
(三)賠付比例不同
駕乘險:無論事故責任方是誰,都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額賠付。
車上人員責任險:按責任的比例來給付賠償金,其中,本車全責賠付100%,主要責任賠付70%,次要責任賠付50%,同等責任賠付30%,無責任不賠付。
二、肇事逃逸交強險賠償后可以追償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根據該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該條沒有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后逃逸,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后可以向侵權責任人追償。交強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也沒有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后,可以向侵權責任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