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合同的訂立才有意義。
1. 守法的原則
2. 自愿的原則
3. 公平的原則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原則主要強調了三點:
(1)強調了簽約雙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顧。不允許以上壓下,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也不允許以小訛大、以窮吃富。
(2)強調了簽約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充分協(xié)商,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達成一致協(xié)議 (凡是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違反對方真實意愿的合同,都屬無效合同)。
(3)強調了簽約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堅持商品交換的基本原則。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調撥,一般來說它應是有償?shù)摹?/p>
因此,訂立合同,必須將公平、公正貫穿始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將公平作為出發(fā)點,這是合同順利履行的前提條件。
4. 誠實信用的原則
講誠實、守信用,是合同當事人在經(jīng)濟往來中應遵守的原則,也是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的準則。不誠實、不講信用是經(jīng)濟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國各級政府組織企業(yè)開展的"重合同守信譽"活動,就是為了促進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度,進而促進企業(yè)依法管理,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fā)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fā)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qū)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fā)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4)合同成立的標志與效力。根據(jù)《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規(guī)定,合同成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何時合同成立也需依法確定。對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了四種情況:
①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②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③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④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