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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終止條件是什么?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有哪些?

2023-04-06 08:52:21 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一、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方式是通知對方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五百六十六條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約定終止條件

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件或行為,則該合同無效。而客觀情況指的是,合同終止情況的發(fā)生是自然出現(xiàn)的,不是人為制造的,不能事先預謀的。因而用人單位以考核結(jié)果的某種等級(層次)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觀因素,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用人單位若要把對勞動者的考核情況作為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的依據(jù),只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不能將企業(yè)并購、機構外包等主觀制造的重大變化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標簽: 合同解除 異議期限 約定違約金 合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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