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的事由:
在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xiàn)債的目的的行為。《民法典》第557條規(guī)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即此處所謂的清償。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償債務的費用,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xié)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提出抵銷的債權,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抵銷根據(jù)其產(chǎn)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合同終止引起以下法律后果:
1.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消滅;
2.合同雙方產(chǎn)生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3.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產(chǎn)生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