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借款合同終止的情形
(一)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zhì)量、數(shù)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三)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相互抵銷,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shù)額內(nèi)消滅。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合同項下債務的制度。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可以免除部分債務,也可以免除全部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指由于某種事實的發(fā)生,使一項合同中原本由一方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由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債務,統(tǒng)歸于一方當事人,使得該當事人既是合同的債權人,又是合同的債務人。
二、
借款合同解除的后果
(一)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chǎn)生的后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系。盡管合同當事人資格因在簽訂時已經(jīng)審查確定,變更或解除時可不必審查,但承辦人的資格仍應審查。因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合同承辦人因情況變化是會發(fā)生變化的。
(二)合同一方的承辦人、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動,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原承辦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經(jīng)辦的合同不是為他們個人,而是為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義務人應是單位而不是他們個人。
(三)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借款人已經(jīng)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
(四)在變更協(xié)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間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后合同的規(guī)定為借口,逃避責任。
三、
借款合同終止后利息還支付嗎
借款合同終止后,利息還要不要支付,要依據(jù)合同終止的原因而定,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解除而終止的,就需要支付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jīng)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