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土地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離婚土地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沒有私人土地,個人對土地僅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法律依據:《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2、夫妻雙方有約定
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3、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4、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綜上可知,在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但要是在遺囑中明確說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那么就按照夫妻個人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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