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且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jīng)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一般只在偵查終結后、法院審判階段才會將犯罪嫌疑人的稱呼變更為被告人。
二、犯罪嫌疑人如何行使刑事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方式有三種:
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
(一)指定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
(二)自行辯護。在公訴案件中,在向法院提起公訴前,被告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均可以依法自行辯護,對被指控的罪行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jù)。
(三)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相關法律知識:
《檢察院刑訴規(guī)則》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或者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工作人員;
(六).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項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并且不屬于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犯罪嫌疑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準許。
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期間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