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和爺爺表弟的兒子能結婚嗎?
1、我和爺爺表弟的兒子能結婚,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疇。民法典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近親結婚如何宣告無效
對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如果當事人已經(jīng)結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無效,以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親屬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出生或血緣而產(chǎn)生的特定身份關系,它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也不會人為的解除。
因此,對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不存在超范圍。這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法律擬制親屬關系的,在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沒有解除之前,都應是禁止的。但有一種例外的情形,那就是依法收養(yǎng)形成的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之間。
依法收養(yǎng)的形成的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的關系的規(guī)定。所以,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等同于自然血親,屬于禁止近親結婚的范圍。但在依法解除收養(yǎng)關系后,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法律擬制的血親關系,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