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就離婚事項無法達成協(xié)議,就只能選擇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呢?實踐中,很多夫妻離鄉(xiāng)背井在異地工作生活,當事人經常不知道去哪里起訴,那離婚該如何選擇起訴法院?下面我們將就起訴離婚的相關事項進行簡單的介紹。
一、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1、離婚起訴狀。當然也可以到法院口頭起訴,法院會做相應的記錄。
2、夫妻婚姻關系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guī)格、件數(shù)、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二、訴訟離婚應該選擇哪個法院起訴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p>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3)被告在勞動教養(yǎng)的;
(4)被告被監(jiān)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