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在我國法院審理軍人離婚這一類的民事案件都采取兩審終審制度。就是說有第一審判程序和第二審判程序,第一審判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一般軍人離婚都可以采用簡易程序,這也是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的地方。
二、起訴
1、軍人離婚起訴的條件:原告是與此案件有著直接關系到自身權益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要存在被告;有訴訟請求和訴訟的事實和理由;是隸屬于法院能夠受理的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
2、軍人離婚起訴的方式和起訴的內容:起訴的方式可以是書面起訴也可以是口頭起訴。其中書面的起訴要按照被告人數(shù),而口頭起訴需要由法院記入筆錄,然后告訴對方。
軍人離婚起訴要了解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要了解訴訟請求和提出訴訟的事實與理由,證據(jù)和證據(jù)的來源以及其中證人的名字、住址等等。
3、軍人離婚的訴訟費用:每件交納受理費10~50元,如果涉及財產(chǎn)分割且超過一萬元,那么會按照超過部分的1%交納費用,雙方都要承擔。
三、審理程序
當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后是符合起訴的條件就會在七天之內立案。
其中不予受理的情況有:懷孕及分娩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原判決不準離婚在6個月后又再次起訴的離婚案件;其他。
如果案情較為復雜的再轉為其他審理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