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際條約的締約程序
(一)談判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在聯(lián)合國范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本由聯(lián)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談判結束,約文擬定后,可由談判代表草簽。
(二)簽字
指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本上簽名,以表示締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雙邊條約簽字前由締約國雙方代表互閱簽約的全權證書,多邊條約則由締約國代表組成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審查。一般的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準或其它手續(xù)。在國際組織范圍內締結國際公約,有時不經(jīng)過簽字這種傳統(tǒng)程序,而是根據(jù)該組織的組織文件規(guī)定,由主管機關將公約擬定后,徑送各國審議批準。
(三)批準
指國家有權機構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后確認。根據(jù)各國的憲法和實踐,有權批準條約的一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時國家元首根據(jù)議會的決議來批準。有些條約可采取簡易的批準方式,即由政府核準。一般說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準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除批準外,一國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還可用接受、贊同等新方式。
(四)交換批準書
雙邊條約獲得批準后,通常要交換批準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準書交存于條約規(guī)定的負責保管批準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guī)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全體或一定數(shù)目的簽字國交存批準書。
二、締約程序是什么
締約程序,是指在國際實踐中形成的,是締結條約一般要遵循的步驟和履行的程序。按照1969年公約的規(guī)定,締約程序主要有議定約文、認證約文和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
有關各方為條約涉及的事項獲致協(xié)議而進行的交涉過程。一國締結條約的權力屬于國家權力機關。重要的條約,可以由國家元首親自進行談判。但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由國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腦、外交部長、駐外使節(jié)或代表進行談判。談判代表一般需持有被授權進行談判的“全權證書” (full powers)。這種代表稱為“全權代表”。
三、軍事條約的締約程序
同其他政治、經(jīng)濟等方面條約相同,主要包括:談判、簽字、批準等。國際上有些軍事條約是開放性的,允許非締約國加入;也有些軍事條約是秘密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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