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銷了還可以追究責任嗎?
公司注銷后,公司已經宣告終止,不能再追究公司的責任了。但如果屬于注銷前依法經過清算,但未按規(guī)定通知債權人的,則債權人可以該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其償還公司債務。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有關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資料圖】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公司注銷公告時間是多少天?
1、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2、合伙企業(yè)清算人應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應當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各自的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6、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被注銷之后,不會繼續(xù)追究責任的,公司注銷的公告時間,根據公司的性質不同有所不同,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注銷公司時,應該在清算前15天通知債權人,進行公告,公告期是60天。合伙企業(yè)進行公司注銷時,在確定注銷之日起10日內應該向債權人通報,并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