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區(qū)別是怎樣的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在審判實務中,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是兩個極易混淆的概念。兩者的相同點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實際上兩者有非常明顯的區(qū)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訟主體只能訴針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訴訟主體可以針對原告的起訴,也可以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判決形式。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jīng)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jù)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改??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可以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jù)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jīng)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我們發(fā)現(xiàn),很多時候法官對案件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這主要是發(fā)生在法院立案之后,但訴訟程序才剛剛開始的階段。如果是駁回訴訟請求的話,通常是法院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案件作出審理了之后,在審理完畢階段作出的。當然,本身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就不同,那在被駁回之后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有區(qū)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