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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見死不救對應什么罪名?
我國刑法對于普通人并沒有規(guī)定見死不救的法律責任。救死扶傷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tǒng),但是這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并沒有法律硬性規(guī)定,而且,道德范疇的事情刑法也不宜過多的干預,否則就容易混淆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并有可能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這個角度與之類似還有婚前性行為或通奸等。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則有可能構成犯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像警察、消防員、軍人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險不去救助,則有可能涉嫌不作為的瀆職犯罪。還有,先行為義務帶來的救助職責,比如成年人將未成年人帶到一個危險的地方,致使其處于危險之中,這種情況下成年人就負有救助的義務。
刑法第397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二、見死不救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與“見死不救”相對應的罪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不作為形式的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jié)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因此,見死不救若構成犯罪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義務);職務上或者業(yè)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醫(yī)生對病人的救助行為);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所產(chǎn)生的義務(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yī)院救治的義務)等。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見死不救是違背我國傳統(tǒng)美德的,行為人要受到道德譴責。另外,如果是在特定情況下,見死不救還可能導致違法犯罪,比如醫(yī)生對患者見死不救,是不作為行為,構成瀆職罪。根據(jù)刑法條件,構成本罪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