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有哪些
征收反傾銷稅必須滿足下述三個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傾銷;該傾銷對生產同類產品的進口國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傾銷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都不能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條件是什么——征收反傾銷稅法定條件
(資料圖片)
一國對原產于他國的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一般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受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其英文縮寫為LTFV;
(2)生產“同似產品”的、進口國某一國內產業(yè)受到法定的損害;
(3)低價出口與進口國國內產業(yè)之損害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除了上述3個條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歐共體)的反傾銷法還規(guī)定了第4個要件,即附加關稅之征收符合該法域之整體利益或公共利益。
二、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
目的在于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yè)。通常由受損害產業(yè)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征。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yè)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
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于稅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
有的國家規(guī)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征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規(guī)定,對各國并無約束力。
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并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征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tǒng)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fā)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zhàn)、貿易戰(zhàn)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稅的納稅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若允許隨意征收反傾銷稅的話,也不利于外商企業(yè)到國內進行發(fā)展。因此,各位對征收反傾銷稅都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首先要求對傾銷行為作出認定。而具體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有哪些,這方面的內容律圖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