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適用死刑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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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并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發(fā)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對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是否已滿18周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歷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周歲。
2. 對于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皩徟械臅r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二、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什么?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故而法院在判決犯罪分子死刑時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訴訟法中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規(guī)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核程序,即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只適用于死刑案件,復核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行使核準權。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敝屑壢嗣穹ㄔ号刑幩佬痰牡谝粚彴讣桓嫒松显V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死刑緩期執(zhí)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死刑緩期執(zhí)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zhí)行案件的復核內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zhí)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1)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fā)回重新審判;(2)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準。
不能判處死刑的分為絕對不能判處死刑和相對不判處死刑。其中,對于已滿75周歲的老人,除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也是不能對其判處死刑。當然,要是屬于犯罪的時候未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則是絕對不能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