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來對槍支彈藥管控的非常嚴格,一般涉及到軍火方面的案子都是大案要案,都是由公安部直接掛牌督辦的。在我國的刑法中,對非法制造、運輸、買賣槍支彈藥有明確的條文。走私軍火屬于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那么中國刑法走私假軍火的量刑標準是什么?本文結合刑法相關知識為大家介紹下。
一、刑法關于走私槍支彈藥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資料圖】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而根據同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guī)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綜上所述,在我國走私軍火是重罪,中國刑法走私假軍火的量刑從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這也是我國保留的為數不多的有死刑的罪名之一。走私軍火對社會危害極大,槍支彈藥落到了不法分子手中,就成為了傷害他人的武器。所以對這類走私行為一定要從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