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清算程序一般是包含以下的幾個步驟: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算組織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后,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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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瞬⑦M行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為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yōu)先清償,新法增加規(guī)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分配財產。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后的公司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要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則。
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之后,法院會派遣由律師和會計師組成的清算小組進駐企業(yè),對企業(yè)的資產進行清算,在保證員工的保障金、企業(yè)的債務以及稅款可以還清的情況下分配剩余財產,如果不能的就按照比例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