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一般是多久的期限?
拘留一般是七天,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最長為14日就要放人,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zhí)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在我國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可以。
二、刑事拘留
(資料圖)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zhí)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對于普通的行政拘留,拘留的期限最多是半個月,若是民事主體觸犯了刑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可能會被判處刑事拘留,此種情形下最多會被拘留37天。公安機關若是在民事主體被拘留期間沒有收集齊全能夠證明他人確實犯罪,那么拘留期限屆滿之后就會釋放該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