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認定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該罪已經(jīng)被取消,并變更為生產(chǎn)、銷售、提供假藥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劃清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chǎn)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zhì)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zhì)、效用的醫(y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chǎn)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chǎn)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劃清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區(qū)別界限是:根據(jù)《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guī)定的精神,生產(chǎn)、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于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根據(jù)《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guī)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2)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與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的區(qū)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chǎn)、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