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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社會上進行各項活動時,有可能我們的某些權益會受到其他人的侵害,或者會與其他人或單位因為某些事情發(fā)生糾紛。當這個時候,我們會想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保障我們合法的權利。那么,法院受理案件有哪些條件呢?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相關規(guī)定,法院受理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原告必須是與事件直接相關的,不能說把一個和事件毫不相關的人告上法庭,這樣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另外原告還得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 被告也必須是明確的。我們把別人告上法庭,我們自己作為事件的當事人,必須交代清楚我們自己的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
3、 對于所要訴訟的事件也要交待清楚,有什么請求或者與事件相關的事實理由都要明確具體。如果你想要索要賠償,向對方索要精神損失費、撫養(yǎng)費等,要有具體數(shù)額,比方說我們不能要求說原告要賠償我100萬以上的損失費,要具體明確到像賠償我217萬損失費這樣的數(shù)值。
4、 所訴訟的事件也要在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內。如果你所訴訟的事件是屬于行政訴訟的,就不屬于民事訴訟范疇了;如果糾紛雙方達成了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不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應該去仲裁機構那邊申請仲裁來解決;還有的案件在特定法院沒有管轄權,則應該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再提起訴訟;如果說你訴訟的案件是判決過了的,判決裁定生效了的,應該按申訴來處理;
5、如果說你訴訟的案件被法律規(guī)定了在一定的時期里面是不能夠提起訴訟的,那么在這個不能夠提起訴訟的時期里,法院不會受理;在離婚、收養(yǎng)相關的案件里,如果法院判決過不準離婚或者這個離婚案件已經調解好了的,判決過收養(yǎng)關系要維持的,沒有發(fā)生其他新情況,沒有什么其他新的理由,在判決后6個月內法院也是不會受理又提起訴訟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