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產假期間可以獲得公司提成嗎?
產假期間,支付工資是肯定的,但是工資不包括提成部分。
公司的女業(yè)務員休產假。在其產假期間,公司業(yè)務部門接下一批訂單。根據公司薪酬制度,業(yè)務員不在崗期間簽訂的訂單,員工不能提成。休產假的女業(yè)務員對此提出異議,其認為,簽訂該訂單時,雖然人不在崗,但因為工作的連續(xù)性,該訂單與其先前的工作有關,要求公司按照規(guī)定給予提成。該業(yè)務員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職工做產假期間,企業(y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因此產假期間,支付工資是肯定的,但是工資不包括提成部分。首先,該提成是根據工作簽單情況而定的,其能否得到提成不確定。其次,該簽單簽訂時其不在崗,并沒有付出實質性勞動,常理情況下不能不勞而獲),除非該員工能夠證明該簽單與其先前工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勞動關系特點是什么
(一)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二)勞動關系產生于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勞動法所涉及的范圍只限于勞動過程之中,不應包括未形成勞動關系之前的就業(yè)過程。但是,由于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大國,就業(yè)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都關系到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穩(wěn)定。同時就業(yè)與勞動關系又有特別緊密的聯(lián)系。因此,我國的《勞動法》將就業(yè)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是出于我國實際的考慮,不能因此將就業(yè)也歸于勞動關系的范疇。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勞動關系只能產生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社會關系不能稱之為勞動關系。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靈活就業(yè)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時工等,他們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筆者認為靈活就業(yè)者在本質上并沒有違背勞動關系排他性,因為靈活就業(yè)者在工作時間上是相互錯開的,依然符合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規(guī)范,只不過這“同一時間”更為靈活、更為具體而已。
(四)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于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并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五)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勞動關系是依據勞動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強制干預性質,同時當事人雙方對勞動關系的具體事項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自由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的本質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