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職什么時候可以拿到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十五日內拿到。離職證明的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說明,同時也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績辦理的,其與原單位沒有存在任何勞動糾紛。
二、
離職證明的用途
離職證明有下列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xù)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yè)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移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開離職證明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開離職證明要注意必須的格式。
2.開離職證明必須要“鮮章”,這就是說離職證明復印件是無效的。
3.離職證明上蓋的章必須是單位的公章或者人事章。
三、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區(qū)別
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的區(qū)別體現在以下方面:
1.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xù),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找法網提醒,用人單位違法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