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勞死算工傷嗎?
過勞死算不算工傷?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并未針對“過勞死”有所規(guī)定,不少人呼吁應當將“過勞死”納入工傷范圍,加大對勞動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對于工傷的認定中,其實已經(jīng)涵蓋了一部分“過勞死”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這樣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過勞死”的情況。因此目前“過勞死”認定為工傷需要考慮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二、員工“過勞死”,家屬怎樣維權?
首先,家屬還是應該爭取將勞動者的“過勞死”認定為工傷,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即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過工傷保險,則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并非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給付責任。
其次,若勞動者的“過勞死”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家屬可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維權時家屬需要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過重、工作量超過了相應的定額,且勞動者的加班時間過長,已大大超過社會平均工作時間等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jù):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