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 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對勞務派遣的規(guī)范與限制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nèi)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guī)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guī)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新《勞動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個條款來規(guī)范勞務派遣。此次勞務派遣新的規(guī)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4、具有勞動違法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實際用工單位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共同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