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guī)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xiàn)有崗位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單方調崗的權利。事實上是不能立即開除你的,如果開除你是屬于違法行為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用人單位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xiàn)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文件予以佐證。
2、調整后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用人單位和員工應該協(xié)商一致,給與員工的報酬應該合理,用人單位要符合調崗調薪的要求,不然隨意調崗是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者要保存調崗調薪的相關證據。對于調崗中牽涉的各類資料均應認真分析,妥善保存,尤其是因業(yè)績不好,被認為不勝任原崗位的員工,因為這是以后可能發(fā)生的解除合同所需之重要依據。
如果該員工不同意調整,就要綜合進行分析,如果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單方調整。當然前提要有相關的證據來證實的確不能勝任工作,并且用人單位有相關依據。即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單方調整必須是合法合理的,否則極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