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法規(guī)定試用期最少做幾天有工資?
勞動法規(guī)定,入職即開始算工資,按天算。試用期同樣。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試用期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辭職到期三天之內結清所以的工資,并為其辦理離職手續(xù)
三、為何要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yè)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試用期的期限可以說是介于0-6個月之間。從法律中的規(guī)定來看,并沒有強制要求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所以可能存在雙方協商一致不約定試用期的情況。而要是約定試用期的話也要注意,試用期最長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另外,同一家單位只能與同一個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