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關系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是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法除了包括勞動合同法以外,還包括勞動就業(yè)法、勞動條件法、勞動保護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jiān)察法等等。就兩者的關系來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所謂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別法,是指在特定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其效力僅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適用上面,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也即對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規(guī)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而《勞動法》有規(guī)定的,則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
二、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區(qū)別
1、新《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屬于新變化,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化。
2、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范圍中,預示著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細化。
3、完善內容:“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這一條款強化了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yè)中參政議政(當家做主)的權力。包括接下來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也是要體現這一用意。
4、新《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yè)主、職工的三方機制”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這是新《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yè)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人方面的干預的決心。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具有以下意義
1、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藉以在它們之間形成一定的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內容的。究竟雙方當事人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應該履行怎樣的義務,必須借助于勞動合同給予明確。也即是說,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給以具體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協(xié)商創(chuàng)設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將給予承認并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zhí)行力,法律也正是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并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課處法律責任的方式,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3、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于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認識,或者因為其它原因,難免發(fā)生爭議。在處理這些時,爭議處理機關就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規(guī)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總而言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要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的,書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當然優(yōu)先參考勞動合同法來處理。職工個人也不應該就理所應當的把自己看成是弱勢群體,如果參加工作之前能夠有充分的時間先了解一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樣才能最大的避免勞動關系當中發(fā)生不利于自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