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8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6、7條的規(guī)定,在三個不同的時間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各有不同,《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經濟上的嚴重不利后果——雙倍工資,以此來解決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問題。但考慮到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一定的周期,尤其是在大量招用勞動者時),《勞動合同法》在確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時,也規(guī)定了1個月的寬限期,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均為合法,不用承擔法律責任,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才開始承擔雙倍工資的不利后果。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工資”是指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所有應發(fā)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不能用口頭方式通知。所謂書面形式,參考《合同法》第11條的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認為書面形式一般是指書信、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形式,在實踐中一般還包括布告(公告)式通知。
此外,對于已形成勞動關系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勞動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