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特點:
1.申請撤銷的是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起訴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決。)
2.解決的仲裁委員會的錯誤。(不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3.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屬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無權撤銷仲裁裁決。)
4.仲裁確有錯誤,沒有當事人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
5.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6.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同級人民法院無權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超過法定時間申請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裁決書簡介:
仲裁裁決書是指仲裁庭在認定證據、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相關事項作出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第51條規(guī)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第55條規(guī)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決書的法律依據。
三、勞動仲裁裁決撤銷條件有哪些
不是所有的仲裁裁決都可以申請撤銷。對于終局裁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用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