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且所有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
行政訴訟如何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收集證據的方式是:被告應當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作出和違法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三、
行政訴訟時效是怎么規(guī)定的
行政訴訟的時效根據規(guī)定為六個月,除不動產相關案件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