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廣大勞動者都知道,我國《勞動法》等法律中規(guī)定了單位支付員工加班費的情況。而對于被單位安排加班的員工而言,可能很多都不知道這個加班費該怎樣計算才好,針對這個問題,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加班費該怎樣計算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里,我們只能知道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guī)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二、追討加班費該如何舉證
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后,具體關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對于已經參加了工作的勞動者而言還是比較重要的,畢竟人人在工作的過程中都是有可能被單位安排加班的,在自己沒有拒絕并且按照單位要求加了班的話,就有權向單位主張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