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又稱為代位訴權或間接訴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
債務人對于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正因為債權人代位權是以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為標的,而代位權又為債權人固有的權利,因此代位權是涉及第三人的權利,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的一種效力。
債務人雖對第三人享有財產權利,但其積極行使權利時,債權人的代位權不能成立。只有在債務人有權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時,債權人的代位權才能成立。所謂能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可以對第三人行使權利。若債務人客觀上不能行使,則債權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所謂債務人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于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若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屆至,或者雖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屆滿,則債務人是否能履行債務尚不確定,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有不受清償?shù)目赡苌胁磺宄?。于此情況下,債權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專為保全債務人權利的保存行為,其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的,雖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未屆至,債權人也得行使代位權。
(3)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害及債權,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因為代位權是以保全債權為目的的,若無保全債權的必要,也就無成立代位權的必要。
三、債權人代位權效力法律是怎么規(guī)定的
其效力包括對債務人的效力、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雖然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權利行使的結果仍歸屬于債務人,即債權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或有關權利歸于消滅,所獲得的利益應歸債務人。代位權并非是優(yōu)先受償權,只有債務人怠于受領時,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但仍將受領的財產列為債務人總財產之列,以作為強制執(zhí)行之預備。此外,債務人還有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的權利。
2、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對于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因此,凡是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范圍。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時雖可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自己受領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