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持擔保比例的計算公式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更通俗的講就是:維持擔保比例=(自己的資產+借來的資產)/借來的資產;或總資產/負債總額。
比如客戶有100萬資產,通過融資融券總共借來200萬的資產,這時擔保比例=(100+200)/200=150%。
若客戶繼續(xù)融資融券,總共借來的資產達到250萬,那擔保比例就是145%,此時已經是進入警戒范圍了。
若再進一步增加,當比例達到130%,就不能再融資融券了。此時若你借來的錢買的股票跌了,或者你借的股票賣空之后價格卻漲了。系統就強行平倉了,那你的賬面損失就成實際損失了。
二、擔保合同注意事項
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不要無知擔保。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xù)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不要無效擔保。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三、擔保合同生效時間
1、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3、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