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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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的條件有哪些?
四川達寬(仁壽)律師事務所余子方律師解答:
緊急避險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
(二)客觀上具有正在發(fā)生的真實危險;
(三)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四川達寬(仁壽)律師事務所余子方律師解析:
1、意圖是緊急避險構成的主觀條件,指行為人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在于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
2、緊急避險是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3、避險起因是指只有存在著對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
4、緊急避險的時間,是指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
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即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由于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所以在保護的權益大于損害的權益時,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余子方律師簡介
余子方律師,中共黨員,中國政法大學畢業(yè),法學本科。1998年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證書》(律師資格證號:209870010035)。秉承“客戶至上、誠信執(zhí)業(yè)”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務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