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搭車的現象一般定義為“好意同乘”,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為一般受害人應當得到適當的賠償。這種賠償的性質應當是補償,應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確定適當的補償數額,但一般不少于對一般受害人賠償數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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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車出了意外車主要負責任嗎?
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方菁平律師解答:
一、搭便車的行為只能適用于機動車輛,非機動車如電動車不適用相關規(guī)定;
二、機動車使用人不能向搭車人索要報酬,如果要求支付錢財和物品即為盈利行為,但搭車人贈與使用人的錢財或者物品也為善意無償搭乘,適用上述規(guī)定。
三、搭車人的乘車行為必須經過車輛使用人的同意,未經過同意上車的不成立善意搭乘行為,出現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四、搭車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后駕駛和無證駕駛等危險行為的,仍然搭乘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適當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責任。
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方菁平律師解析:
無償搭車的現象一般定義為“好意同乘”,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為一般受害人應當得到適當的賠償。這種賠償的性質應當是補償,應由法院斟酌具體情形,確定適當的補償數額,但一般不少于對一般受害人賠償數額的二分之一。
對于支付費用的同乘者,雖然機動車行使目的并非為同乘者個人,但是應當按照客運合同的規(guī)則處理,造成損害,駕駛員和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司法實踐以及相關解釋,在下列情形下,無償搭車人無權對司機或車主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1、傷亡是無償搭車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無償搭車人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
2、車主或司機對無償搭車人的傷亡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并且也沒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方菁平律師簡介
自2010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至今,具有扎實的法律專業(yè)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善于與人溝通,具有較強的協(xié)調能力?,F擔任多加企業(yè)的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