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贈與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區(qū)別。贈與是男女或雙方家庭間相互表達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財物是結婚的先決條件。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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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贈與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沒有區(qū)別?
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馬丹丹律師解答:
自愿贈與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區(qū)別、區(qū)別是:
(1)贈與是男女或雙方家庭間相互表達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財物是結婚的先決條件;
(2)贈與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財物出于被迫;
(3)贈與往往出于相互,但不排除單方贈與;借婚姻索取財物出于一方,不存在相互的問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馬丹丹律師解析:
首先,在我國的現(xiàn)實社會中,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經(jīng)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和偏遠地區(qū)。借婚姻索取財物和買賣婚姻的行為是我國《民法典》明令禁止的行為,其明確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p>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橐鲆愿星闉榛A,但買賣婚姻卻使婚姻蒙上了濃厚的金錢色彩,將交付一定數(shù)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無視男女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是對“婚姻自由”原則的嚴重破壞,為法律所禁止。
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婚姻關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但一方當事人或是一方當事人的父母以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shù)量的財物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這種行為是對婚姻自由權利的濫用。婚姻以感情為基礎,借婚姻索取財物,將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錢和物質(zhì)享受的基礎上,違背了法律的規(guī)定和道德的要求,為法所禁止。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馬丹丹律師簡介
馬丹丹律師,畢業(yè)于鄭州大學法學專業(yè),本科學歷,2015年取得律師資格證A證,現(xiàn)執(zhí)業(yè)于河南睿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領域: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