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確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母親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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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幾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
河北益昌律師事務所楊天惠律師解答: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huán)境對撫養(yǎng)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yǎng)子女的等等。
河北益昌律師事務所楊天惠律師解析:
父母雙方協(xié)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yǎng),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xié)議決定。父母雙方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yǎng),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yǎng)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楊天惠律師簡介
楊天惠律師,河北益昌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會員。擅長辦理公司法務、建設工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等案件以及刑事辯護。該律師始終秉持“服務就是價值”的理念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