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聯(lián)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以打擊整治“兩卡”違法犯罪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斷卡”行動。其中,關于出賣銀行卡很容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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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到底是什么?
魏妮娜律師解答: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條款,而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逐漸增多,從實踐情況講,自“斷卡”行動開展以來,幫信罪反正有種成為新的口袋罪的傾向。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魏妮娜律師補充:
“實名不實人”的手機卡、銀行卡、支付賬戶等很可能被用于開展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如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成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僅涉案金額巨大,還往往難以追查,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錢袋子”,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其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相關司法解釋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作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予以打擊。
魏妮娜律師結語:
買賣、租借“兩卡”均屬于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yè)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四大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