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套路貸”犯罪中,行為人往往需要一系列“套路”相互配合,才能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這使得“套路貸”犯罪通常涉嫌罪名較多,數個罪名交織在一起也不足為奇。此外,“套路貸”犯罪往往由前后不同階段構成,且不同階段均可構成犯罪。種種原因,使得“套路貸”犯罪的罪數認定較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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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準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
魏妮娜律師解答:
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qū)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在實際辦理“套路貸”案件時,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各執(zhí)一詞,且“借貸”過程中被告人為了壘高數額刻意采取多種手段使借貸流程“合法化”、復雜化,使不管是公訴機關還是法院均難以準確地判斷出具體的犯罪數額。法院審理本案時,對于犯罪數額的認定總體采取就低認定的原則,但如果被告人未供述具體犯罪數額,而被害人所稱的被騙金額合理,且在虛高的借條金額及走銀行流水的合理范圍內,則可以按照被害人陳述中的被騙數額予以認定。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利息”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應計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故雖不能采用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結論,但對于鑒定過程中查證的銀行賬戶轉讓戶名、轉讓金額及網簽人等有相關書證予以印證的數據予以采納。
魏妮娜律師補充:
近年來,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xié)議”“制造資金走帳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帳”等方式,采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套路貸”犯罪日益猖獗,此類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妨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套路貸”不同于一般高利貸,通常有三步。第一步,先誘使借款人簽下高于所借款項一倍甚至數倍的欠條。第二步,“偽造”銀行流水,借款人簽下欠條后,“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會哄騙借款人前往銀行轉賬取款并拿走現金,留下銀行流水作為證據。第三步,“平帳”,也是在這一步,原本帳務可能膨脹幾十倍。一旦借款人還不了錢,會由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幫”其償還,借款人再簽下更高額的欠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