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是英美法系國家里存在的非常重要的義務,該義務在國內有多種譯法(如有人翻譯成誠信義務或受信義務)。它通常被視為一項在特定關系中受信人(fiduciary)對授信人(entrustor)負有的為授信人最大利益行為的義務。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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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義義務?
祁鈰程律師解答:
信義義務應該具有特殊的內涵,不應該等同于受信人的義務。否則,信義義務就會被泛化,其內容會與其他不相關義務相混淆,結果必然是讓我們更加難以理解,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信義義務(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等)為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但又和傳統的法定義務有所區(qū)別。之所以不像傳統的法定義務,其原因在于,當事人對信義義務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可以進行一定的約定。信義義務作為對受托人行為的限制,立法無法提供絕對清晰的欲禁止行為的清單和要求當事人作為的清單,只能是抽象的規(guī)定,這給當事人進行約定留下必要性和空間。
祁鈰程律師補充:
我國《信托法》上關于信義義務的規(guī)則也是任意性的規(guī)則,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加以修改。例如,關于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為強制性的法律規(guī)范,但亦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或者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的方式排除某些形式上構成利益沖突行為的違法性(第28條但書)。關于謹慎義務的規(guī)定亦為強制性規(guī)定,受托人的謹慎義務是客觀的義務。但是,法律就此無法提供明晰的行為標準,受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明確約定自己行為的邊界和義務的邊界,以此減少自己的責任。
信義義務的復合性法律屬性,決定了投資者可以選擇以合同糾紛提起違約之訴,亦可以侵犯受益人權利提起侵權之訴。司法機關在審理信義義務案件時,不論投資者的訴由是侵權還是合同,皆應首先回歸到信托合同,通過審視合同對信義義務的約定是否與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一致,以確立信義義務的具體內容與履行方式,并在此基礎上認定背信行為的事實判定背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