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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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刑事案件中累犯及量刑規(guī)定是怎樣的?
莫志欣律師解答: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發(fā)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罪行的,都以累犯論處。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三種特別罪行之一的犯罪。必須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犯三種特別罪行之一的,都構成特殊累犯,不受5年以內的時間限制。
莫志欣律師補充:
量刑的基本步驟:第一步,確定量刑起點。第二步,確定基準刑。第三步,確定宣告刑。
量刑起點是針對具體犯罪而言的,區(qū)別于根據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量刑起點幅度,由法官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比照抽象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確定的量刑起點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是指一般既遂狀態(tài)下所應判處的刑罰;量刑起點是一個刑罰點,而不是一個幅度。
從理論上講,通常把定罪構成事實成為定罪情節(jié),定罪情節(jié)以外的,與行為人或其犯罪行為密切相關的,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并決定是否適用刑罰或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就是通常所說的量刑情節(jié)。
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10%的幅度內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結果仍然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