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由此可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種非傳統(tǒng)物權變動下獲得所有權的制度,適用與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其他擔保物權。
法妞網(wǎng)友咨詢:
股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資料圖)
張雷律師解答: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了在“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權”和“一股二賣”情形下,可以參照物權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處理相應爭議問題。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張雷律師補充:
第一,受讓人受讓股權時為善意。真實權利人負有舉證責任,其應當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或者對此具有重大過失,否則,即應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第二,以合理的價款轉讓。以合理的價款轉讓是否需要實際支付價款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并不需要實際支付價款,但是如果完全沒有支付價款則可能會對認定第三人為善意產(chǎn)生重大影響。
第三,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完成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