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創(chuàng)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這可謂是我國繼承法律體系的一大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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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韋勇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韋勇律師補充:
群眾的財富日益增多,而且財產形式多樣化、復雜化,從過去的工資、存款、房產,逐漸擴大到有價證券、知識產權、股權乃至虛擬財產。財產所有人死亡后,這些遺產如何分割,不僅繼承人之間會發(fā)生分歧,而且也涉及如何更好發(fā)揮遺產的積極作用。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遺產的價值和繼承人的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民法典創(chuàng)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規(guī)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職責、權利與義務等內容。
首先,民法典104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边@就是說,遺產管理人可以由被繼承人指定,也可由繼承人、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
其次,民法典第1047條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最后,民法典第1048條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