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為債務人的金錢債務作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到期后,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但保證人拒絕,要求債權人啟動訴訟程序。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后,債權人只得以各種方式干擾保證人的生活。那么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損害擔保人的利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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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損害擔保人的利益,如何處理?
江蘇邱斌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解答:
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損害擔保人的利益,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如果債務人構成詐騙罪,符合本條款規(guī)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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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邱斌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解析: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債權的合同的構成要件:
(一)當事人出于惡意
也就是說,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明知其所訂立的合同將會損害第三人的債權利益,而仍然訂立該合同。
當事人出于惡意,是否應以獲得私利為必要呢 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合同多為獲得非法利益,同時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但是這并不是構成惡意串通合同無效的要件,即使惡意串通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為自己獲利的目的,結果也不可能使自己獲利,但是,由于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仍然為無效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惡意串通行為以串通的一方或者雙方獲取了惡意串通的利益為構成要件。我們認為,惡意串通行為的無效原因在于其行為的違法性,而并非救濟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當事人存在通謀
惡意串通即意味著雙方存在通謀,而通謀是指雙方當事人都明確知曉對方的意圖,同時就該行為達成了一致的態(tài)度。
(三)合同履行的結果將會損害第三人的債權
何為債權,其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的權利,債權是財產(chǎn)上的請求權(此處將第三人利益界定為債權利益,是為了更好的分析《合同法》第52條和都74條競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