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居間合同是一種中介服務性質的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明確了居間人與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居間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進行相關活動,而委托人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那么簽居間合同需要注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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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居間合同需要注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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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求是園律師事務所王宗豪律師解答:
1、居間服務內容要明確:規(guī)范的居間合同會寫明中介會提供給購房者怎樣的居間服務,具體的服務內容有哪些等等;
2、中介的違約責任要明確:購房者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應該要堅持在居間合同中明確約定中介方的違約責任;
3、中介費的支付要明確:居間合同中要明確中介費的數(shù)額以及支付方式,如果約定不清,那就很有可能產生糾紛;
4、簽約日期條款要明確:
5、終止條款或解除條款要明確。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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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求是園律師事務所王宗豪律師解析:
有效區(qū)分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是簽署居間合同的基礎,兩者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1.法律地位不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
2.委托內容不同。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委托合同中委托內容是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經濟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
3.費用收取不同。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但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的報酬。委托合同可以為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
4.處理事務獨立性不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享有獨立的決定權,其只能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為完成委托事項,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參與并可以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即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